2016年版房屋租赁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傅**,男,1952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北环路2235号,现居住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帅乡路龙凤苑b1-202,身份证号码5122221952*******x,联系电话:139835*****。
上诉人傅*,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北环路2235号,现居住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帅乡路龙凤苑a2-301,身份证号码51122119810*******。
上诉人刘**,男,1965年*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汉丰滨湖中路19号2单元2-1,身份证号码51222219650*******。
上诉人李**,女,1925年*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汉丰北环路2279号,身份证号码51222219261*******。
上诉人刘**,女,1949年*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和谦镇和谦梓街241号附147号,身份证号码51222219490*******。
上诉人傅**,女,1990年*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汉丰北环路中段2235号,身份证号码50023419900******x。
上诉人徐*,女,1956年*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汉丰北环路中段2235号,身份证号码51222219560*******。
被上诉人邓**,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县厚坝镇石龙村2组10号,现住开县云枫街道地税家园2幢3单元501,身份证号码5122221960*******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 17**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重庆市**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 17**号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1993年3月,傅**等人集资成立了开县清江食品有限公司,同年4月傅**等8人分别以个人名义取得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及建设用地许可证。上列证书均载明用地位置为开县丰乐镇迎仙村6社,用地项目为经商办企业,用地面积为136平方米。
2011年10月20日,上诉人傅**代表房屋所有权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上诉人同意将自己位于丰乐镇迎仙村6社的厂房,部分出租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用租赁来的厂房开办养鸡场。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乙方(被上诉人)如要对厂房进行整改或装修,须经甲方(上诉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用全由乙方(被上诉人)负责,乙方(被上诉人)离开时只能搬走设备,不得损坏房屋及设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年租金23000元。每年11月1日支付下年度租金。截至上诉人起诉之日,被上诉人已拖欠上诉人两个年度租金共计46000元。
因**区汉丰湖周边的畜禽规模养殖对汉丰湖的生态保护造成影响,开县政府决定对汉丰湖核心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的畜禽规模养殖
2016年版房屋租赁纠纷民事上诉状
本文2016-08-19 16:56:22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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