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石景山区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根据《北京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明确全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全区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建设精神家园的重要举措,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首善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党管意识形态的要求,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积极性、主动性和前瞻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把思想统一起来,把行动落实下去,不断增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四条 区委对意识形态工作统一领导,统筹全区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区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一)区委宣传部作为区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加强对区属新闻媒体、网络媒体、报告会等意识形态阵地的管控。(二)区纪委应当把落实党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三)区委组织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四)区委统战部应当做好党外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五)区委政法委应当加强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我区涉政类重点人及敏感社会组织等在我区的活动动向、敏感案事件动态加强监控和处置。(六)区委教工委应当加强对全区中小学、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等校园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七)区委党校应当加强课堂意识形态的
区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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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6-05-25 11:01:09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89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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