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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公安机关社区民警专职化工作考核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5-12-09浏览:2940下载167次收藏

全市公安机关  

社区民警专职化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战略,有力促进全市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根据《陕西省社区民警专职化工作意见》与市局《全面推行社区民警专职化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激发热情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确保考核质量。

第三条  考核内容:社区警务五项职责落实情况及群众知警率、履职情况、辖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等。

第四条  考核分值:采取100分制。其中,社会评价10分、组织实施10分,业务工作80分。对未达到相应考核标准的采取扣分制;同时,设置加分事项,实行一票否决。考评总分=基本分(100分)+加减分。

第五条  考核范围:实行市局、县分局和派出所三级考核机制。各县分局与派出所对社区民警专职化工作的考核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第六条  考核程序:派出所每周对社区民警工作进行总结点评,县分局每月对派出所社区警务工作进行考评,市局每季度对县分局社区警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方式: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网上抽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派出所自查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八条  社会评价(10分)

(一)群众知警率达到90%(2分)。辖区群众对社区民警的熟悉程度,群众知警率不低于90%。在社区工作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知警率不低于70%。

(二)群众安全感达到90%(3分)。

(三)群众满意率达到90%(5分)。着重评价民警的服务态度、公正程度、解决问题能力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组织实施(10分)

(一)成立县(区)公安社区民警专职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2分)。

(二)制定社区民警专职化工作考核办法、社区专职化民警考核标准等规章与制度(2分)。

(三)落实社区警务室办公经费(每年一万元)、民警补贴(社区警务室民警每月200元,农村中心警务室每月300元)、辅警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水平,以上纳入当地财政预算(5分)。

(四)专职社区民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不少于15天(1分)。

第十条  业务工作(80分)

(一)采集收集信息(20分)。重点考核民警以强化源头信息采集和治安动态管控为基本职责,实现基础信息应采尽采和“采集即录入、录入即比对、比对即核查”的要求,对可疑的人、地、事、物实施动态管控,为侦查破案、社会稳定等发挥作用的情况。

(二)管理实有人口(15分)。重点考核民警按照居住地管理的原则,依托派综系统,分类管理实有房屋、常态管理常住人口、重点管理流动人口、有效管理人户分离、严格境外人员住宿和居留登记、动态管控重点人员,做到“查房知人、查人知房、人房关联” 。   

(三)化解矛盾纠纷(15分)。重点考核民警物建矛盾纠纷信息员,依靠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了解掌握各类矛盾纠纷,积极开展排查化解工作,努力化解辖区不稳定因素的情况。  

(四)组织安全防范(15分)。重点考核民警按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求,开展安全防范,实施治安管理,组织群防群治,落实“三防”措施,实现辖区发案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况。  

(五)服务人民群众(15分)。重点考核民警深入群众之中,倾听群众意见,为群众排忧解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群众申办事项;定期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开通“网上警务室”、qq群、公安微博等平台,为群众提供网上便捷服务等情况。  

第十一条  加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加分不设定上限,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分,以高分项为准。

(一)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省、市、县政府荣誉称号,一次分别加15、10、5、3分;荣立一、二、三等功、嘉奖,一次分别加15、10、5、3分。

(二)稳控有力。发现苗头,主动介入,及时化解各类矛盾,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治安事件、刑事案件,在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视情加1-5分;提供线索,依此破获刑事案件的,按照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特大案件级别,分别给予加1分、3分、5分;提供线索,依此查处治安案件的,每起加0.5分;通过流动人口登记和信息比对等手段抓获网上逃犯的,按照县级网逃、市级网逃、外省网逃、部级网逃级别,分别给予加1分、3分、5分、7分。  

(三)工作创新。创造性开展工作,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被公安部命名或总结推广的,加10分;被省公安厅和公安部三局命名或总结推广的,加7分;被省厅治安局、市局命名或总结推广的,加5分;工作经验在县级、市级、省级、部级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书面交流的,加1、3、5、7分;召开县级、市级、省级、部级现场会推广其经验的,加3、5、7、10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视情给予取消年内评先评优、晋级晋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倒查发现辖区内重点人员、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旅店、洗浴、网吧、行业场所及从业人员存在漏管失控,给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或工作弄虚作假的;

(二)辖区内存在非法制造、存储、买卖、使用危爆物品未发现的;因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涉枪、涉危、涉爆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的;  

(三)辖区内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贩毒案件未能及时有效查处,被媒体曝光或发生其他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事件。

(四)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群众满意率、安全感低于60%的。

第十三条  重点对实有人口管理、基础信息采集实行责任倒查机制。

(一)对实有人口管理,建立派出所、县分局、市局三级案件倒查机制。派出所每月对辖区被打击处理人员、县分局每季度针对各类案件、市局针对影响大的案件实行案件倒查机制。对疏于源头防范管理,导致辖区管理对象漏管失控发生重大案(事)件的责任民警,要倒查追究源头管理责任。

(二)对基础信息采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弄虚作假,编造虚假信息的;  

2、按照规定应采集录入的信息而未采集录入,造成后果的;  

3、信息采集、录入出现差错,造成后果的;  

4、漏报、迟报、瞒报线索性情报信息,造成后果的;  

5、未按照信息采集规范,采集录入信息不完整,造成后果的;  

6、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要求更新,造成后果的;  

7、信息采集、录入、上传超过规定时限要求的;  

8、未按照要求清理差错信息的;   

9、未按照规定审核程序,擅自对信息进行处理的;  

10、其它造成信息质量问题的情形。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将社区民警考核结果与社区民警的激励奖惩挂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奖惩措施,最大限度地激发社区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一)社区民警考核工作作为派出所评选“十佳派出所”、“十佳派出所所长”等评先评优活动以及派出所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凡对社区民警考核弄虚作假、问题突出或因工作失察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派出所,取消其评选“十佳派出所”、“十佳派出所所长”等评先评优活动以及二级以上派出所的评定资格。  

(二)社区民警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年终评选 “优秀社区民警”、“十佳社区民警”等评先评优活动的主要依据。  

(三)市级公安机关对季度考核排名靠后的县级公安机关领导进行约谈,并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分局应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由市局社区民警专职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全市公安机关社区民警专职化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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