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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及监督职责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5-08-05浏览:2717下载242次收藏
为提升我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行业监管能力、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改善水环境质量,有效保障民生,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规定和要求,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就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及监督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工作。
1、将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污水处理厂及相关设施建设。
2、统筹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做到污水应收尽收,达标排放。
3、落实工作责任制,组织督促下属各部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依法行政,尽职履责。
4、建立完善污水处理监管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第三方运营模式,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环境。对不在城市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乡镇、园区等污水处理厂,指定某一部门作为其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5、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污水处理工作的责任目标考核。
二、市直部门和单位职责
各市直部门和单位作为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xx市城市管理局
1、认真贯彻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依法履行规定职责。
2、负责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建城区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运行监管指导工作。
3、建设完善上游雨水、污水分流式排水管网,防止雨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对正常运行造成冲击。
4、负责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城区排水管网的监管。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进行监督、监测和巡查。对从事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5条情形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水量异常变化等突发情况,及时对上游排水户核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协助物价管理部门核算和监控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7、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8、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9、对擅自停运、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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