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系统2015年度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市地方税务系统2015年度
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年度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宝鸡市地方税务系统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全市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对象)。
二、考核形式
年度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制,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在接受市局年度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同时,也应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考核程序方法
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设置加分减分事项。
平时考核按照“节点管理、数据采集、绩效分析、绩效沟通、查访验证”等绩效管理流程,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全程跟踪,及时督导。年度考核包括年度自评、考核组考核、成绩汇总、结果审定等环节。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依据系统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依托绩效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相关数据,进行考核评分。以一个季度为周期考核通报一次,采取倒扣分方式,考核各考核对象年度税收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年终以1000分减去各季度累计扣分,余值为平时考核得分。
考核对象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及时将指标中规定的有关监控数据上报市局各考核科室,按月开展自查,并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认真整改,推动工作落实。
考核对象根据月自查分析情况,于季度未8日内,向市局报送季度绩效分析评估报告,(在系统绩效系统右下角有制式模版),并上传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被考核对象未按时上传分析评估报告的每次扣5分。
各考核科室及时对照考评标准,对考核对象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审核评分,并根据日常监控情况开展绩效分析,掌握工作进度,加强绩效沟通,对各考核对象目标任务和绩效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绩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考核办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市局组织开展的督办、审计、约谈督导等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对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查访验证。查访验证,主要通过信息系统数据比对、资料调阅、实地查证等方式进行,并将查访核验结果及整改情况,结合有关指标及加减分项目,纳入绩效考核。
(二)年度考核
1、年度自评。各考核对象于当年12月31日前,对年度目标任务和
市地方税务系统2015年度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本文2015-04-28 11:30:33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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