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模式。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市监督,县级管理。
第二章 参保与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四条 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上级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第六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七条 省和市、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补贴,多缴多补。对选择年缴费档次200元(含)以下的,补贴30元;对选择年缴费档次300元的,补贴40元;对选择年缴费档次400元的,补贴45元;对选择年缴费档次500元的,补贴60元;对选择年缴费档次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含)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对选择年缴费档次1000元的,补贴100元;对选择年缴费档次1500元的,补贴150元;对选择年缴费档次2000元的,补贴20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各承担25%。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在我县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年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含补缴)不少于15年。
第九条 对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中度残疾人,由市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50%。
第十条 对失踪、服刑、负案在逃人员不能参保或暂时中断缴费的,待其返乡、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参保或续保。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某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本文2015-04-15 09:51:47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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