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
行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太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动模范(简称劳模),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中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党和政府授予的终身荣誉称号。
第二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面向基层、面向各行各业,
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第三条 县级劳动模范由县劳动竞赛委员会组织评选、
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模原则上从县级劳模中产生,有重
大突出贡献的可直接推荐。
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总
工会负责县域内各级劳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推荐
第六条 劳动模范必须从基层民主推荐产生。被推荐人选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是村民
的应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推荐范围:在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
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
理及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第八条 推荐原则:劳模推荐一选必须是热爱祖国,坚
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全县经济社会事业
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的先进人物。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以作为劳动模范候
选人推荐:
(1)在推进企业科学发展和制度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城建、交通、金融
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本文2014-12-02 09:25:11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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