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设立小额诉讼合议庭的可行性分析
我院设立小额诉讼合议庭的可行性分析
摘要:为进一步减少案件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小额诉讼案件审判效率,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条可视为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首次明确。由于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既未对小额诉讼制度进行过研讨,也未对该制度进行过实践,因此要在我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小额诉讼合议庭必须首先从理论上对该制度进行明确,然后再结合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实际来探讨设立小额诉讼合议庭的可行性。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特征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问题,立法上并无明确的界定。一般将其分为广义与侠义两种,广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可以将之视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侠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则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程序应运而生,其建立不仅是基层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构想,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1]
小额诉讼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其独立性的核心体现在其程序价值是满足司法大众化的需求。虽然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尚无严格定义,但从一百六十二条的文字表述,不难发现其已经具备“小额、简易、强调效率”等要件。具体到我国司法实践,可将小额诉讼程序理解为基层人民法院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采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单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1、小额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的特定类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强调司法的效率。通过高度简化的制度设计,小额诉讼程序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廉价、高效的司法救济。从法院的角度讲,面对当下案多人少的实情,如在小额案件上也适用繁复的普通程序,既会造成司法资源分配不当也将导致法院司法资源的进一步紧张,因此,适用更有效率的小额诉讼程序解决小额纠纷则成为了当事人和法院的共同选择。
2、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简单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简便性,这种简便性与现有简易程序的简便性相比有所不同:一方面,立法理念的差异性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比简易程序更具有简便性。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的主要理念是让司法大众化,
我院设立小额诉讼合议庭的可行性分析
本文2014-11-30 23:26:49发表“可行性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74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