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xx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参公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全市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两类。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党政机关配备的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属于执法执勤用车。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市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含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各地应明确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第六条 党政机关所有公务用车均须纳入编制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动态编制管理,市、县两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用车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一)市厅级干部、市直党政机关和县(市、区)的县处级干部公务用车编制根据在职领导职数(含非领导职务职数)和配车系数核定,其公务用车编制数等于在职领导职数乘以配车系数的整数值,作为一般公务用车纳入车辆编制总数管理。市厅级干部配车系数不高于0.8,县(市、区)的县处级干部不高于0.6,市直党政机关县处级干部不高于0.3.
(二)科级(含)以下在编人员用车编制按每16人核定1辆,不足16人的,可核定1辆;16人以上的,按16人的递增倍数取整核定。
(三)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按每30人核定1辆;不足30人的,根据离退休干部实际用车情况,可核定1辆,也可不单独核定;30人以上的,按30人的递增倍数取整核定,但每单位最多不得超过6辆。
(四)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并需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党政机关,可根据其内设或下设的专门执法执勤机构(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集中执法的内设科室等)和人员编制,按1人1座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中央主管部门有全国统一规范的从其规定。
执法执勤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本文2014-11-25 08:50:55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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