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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方案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14-11-03浏览:2739下载269次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呼伦贝尔市卫生监督所印发《2014年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重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呼卫监字【2014】 17号)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承担工作任务的科室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亲自抓,认真组织落实各项监督监测任务,随时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员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好重点工作。  

二、工作内容  

监督重点检查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场所、人工游泳池、商场(超市)、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检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并认真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表》。  

   三、工作抽检对象及要求  

(一)抽检对象  

   1、游泳场馆:监督检查辖区内所有游泳场所,检测项目:浑浊度、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浸脚池水余氯、ph值,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  

   2、住所场所:抽检普通旅店(侧重快捷旅店)不少于15户。  

   主要监测的公共用品用具为:床上卧具、毛巾、茶具、脸盆、座垫、浴盆。  

3、沐浴场所:抽检辖区内不少于5户。  

   主要监测的公共用品用具为:床上卧具、毛巾、茶具、修脚工具。  

4、美容美发场所:抽检美容、美发场所各不少于10户。  

主要监测的公共用品用具为:剪刀、梳子、毛巾、美容工具。  

5、商场及影剧院:抽检营业面积2000m2以上的商场(含超市)不少于5户;抽检市区内所有的影剧院。  

   主要监测室内空气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二)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检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可靠。同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要对不合格产品抽检信息及时通报,以降低或消除违法产品和违法行为的危害。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当根据情况,将有关信息向相关地区通报或发出协查通知。  

   (四)此次监督监测工作应于10月底结束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次抽检工作的数据收集、整理和总结,根据相应时间要求及时上报数据及总结材料。  

   

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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