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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直属商会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4-06-25浏览:2540下载180次收藏

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直属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参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结合xx县工商联直属商会(含异地商会、行业商会,以下简称“直属商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商会是xx县工商联主管的行业性或地域性会员组织。直属商会的会员也是xx县工商联会员。  

第三条  非社团法人资格直属商会名称统一冠以“xx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商会”;注册社团法人资格的直属商会名称以民政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为准。  

    第四条  直属商会实行企业家办会的原则,团结、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第二章  发起筹备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发起筹备直属商会的条件  

    (一)有30个以上在某一个行业或法人籍贯为同一省份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有代表性的企业为发起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  

   (三)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  发起筹备直属商会应提交的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发起单位和拟任筹备组成员的基本情况;  

   (三)办公地点、专职工作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  

    第七条  报批程序  

    (一)经县工商联办公室或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工商联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县工商联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下达同意开展筹备工作的批复;  

    (三)按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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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直属商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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