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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党委领导检察工作的模式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08-28浏览:2092下载276次收藏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2004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领导、方针政策领导和组织领导。”这为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当前,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总体上是有力的、全面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实行依法执政的形势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制度的科学发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理顺地方党委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在尊重执政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的前提下,改进有关检察机关的人事和财政领导制度以及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领导方式,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领导的现状和弊端
  长期以来,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对业务工作、干部人事工作和经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即地方党委通过对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的控制来贯彻其对具体案件的意见。这种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对于保证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选派优秀干部加强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加大投入保证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工作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发展。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的这种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存在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其不良后果和消极影响不可忽视。从整体上说,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弊端:
  一是造成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得不到很好落实。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是,由于管人与管事相脱节,事权与财权不统一,使得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实际上仅限于业务指导,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长此以往,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就会产生“检令不畅通,步调不一致”,“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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