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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应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树立权威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08-24浏览:2673下载152次收藏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这项职权的行使状况如何,不仅事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能否依法得到有效发挥,而且直接关联着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该行政区域内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口碑,以及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控制能力和影响力。同时,由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相对于其它“三权”(即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而言,更具有根本性,再加之实践中这项职权行使上普遍存在滞后的现象,因此,研究和探索在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如何与时俱进,充分而有效地行使好这项职权,不断增强地方人大的权威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了。

多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地方各级人大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并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进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艰苦的努力。人们欣喜地看到与之紧紧相伴随的是地方各级人大的作用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权威日渐增强。具体表现为:一是适时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的重大事项,有力地促进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层层贯彻实施,维护了一方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二是适时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研究解决了一批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适时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关注民生,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督促落实了一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迫切要求解决、事关其根本利益的问题。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地方各级人大摸着石头过河,积极探索依法行使决定权的路子,在尊重和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关系、科学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行为诸方面,也都积累了许多可资借鉴和值得推广的经验。
同时,应该清醒地看到,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中客观存在的差距与不足,“不作为”、“难作为”、“滥作为”、“不规范”的现象还较多存在。具体表现为:一是有些地方人大未能切实履行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思想上不思进取,行动上习惯于旧的政治体制下的“党委决定把关、政府贯彻执行、人大监督支持”的传统做法,甚至怕搞僵关系、得罪他人、影响工作,因而考虑“不越权”多,考虑“失职”少。即使每年都作出的一些决议、决定,如代表大会批准各项报告的决议,常委会批准财政决算及预算部分变更的决议,召开代表大会的决定等,也都是例行公事,多为程序性、公式化的,毫无创制可言;二是有些地方人大思想上虽然欲有为、有威,但实践中却往往顾虑重重,掣肘多多。地方党委直接决策后交国家机关执行,包办代替现象时有发生;党委、政府联合发文,党政不分的情况屡见不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习惯或者不愿意将一些本应由同级权力机关决定的重大事项提交讨论决定的现象则比比皆是。再加之至今国家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科学界定和合理划分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层次、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客观上也造成了地方人大难以行使这一职权;三是有些地方人大不能准确把握和正确使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不珍惜手中人民授予的权力,甚至漠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出了一些本不应该作出、甚至有悖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法律法规的决议、决定。如有的基层人大尤其乡镇人大,行使决定权多与收费、集资相关,使名目繁多、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劳民伤财的集资收费、政绩工程得以“合法化”,这实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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