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人大对地方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今年2月,全国人大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在广东考察时指出:人大的主要任务是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加快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立法和监督工作,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实施法律监督是人大的一项重要权力,其中包括地方人大对地方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笔者仅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地方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一是主体具有特定性。制定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相关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所有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制定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一般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能成为地方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二是内容具有强制性。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虽不具有立法属性,但它是为了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为了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依法设立的权利义务,或者相应的各种行为规则,通常有相应的强制措施作保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其效力所及范围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三是效力具有从属性。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同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不可与之
一、地方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一是主体具有特定性。制定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相关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所有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制定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一般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能成为地方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二是内容具有强制性。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虽不具有立法属性,但它是为了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为了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依法设立的权利义务,或者相应的各种行为规则,通常有相应的强制措施作保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其效力所及范围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三是效力具有从属性。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同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不可与之
浅谈地方人大对地方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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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24 14:57: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6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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