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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区居民自治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08-24浏览:2377下载216次收藏
   在总结26个城市社区建设实验区一年多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民政部于2000年11月3日形成了《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0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00]23号文件转发了这个“意见”,在全国贯彻执行。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成为我国城市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以来,新社区在各地纷纷建立,以扬州市城区为例,经过科学合理地调整了社区居委会的规模,截止9月底已建立11个社区。新的社区建立后,面临多项工作目标、任务,而其中有一项主要目标就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
实现居民自治,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巩固基层政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江泽民总书记在今年“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伟大创造精神,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利益。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社区居民自治,是我国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的一种形式。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社会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深厚基础在于群众之中。要提高群众的民主素质,离不开群众自身的民主实践。而在我国现阶段,最好的群众的民主实践就是基层群众自治。它有利于群众民主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广大群众民主习惯的养成,有利于提高群众的参政、议政和管理能力。因此,在社区建设中,要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和中办发[2000]23号文件要求,努力实现居民自治。通过社区居民自治,实行“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三个自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化解改革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和谐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从扬州市城区已建立的11个社区看,在实现居民自治方面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这些社区在筹建过程中进行了由居民推选居民代表的工作;社区成立时,召开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居委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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