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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4-04-25浏览:2711下载199次收藏

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奖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作用,推进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精神和当前学前教育工作重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在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用于扶持各级各类幼儿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保教费、代管费等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县同类型、同等级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3倍。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使各级各类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激发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五条  专项经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人员经费补助  

对聘请代课教师(编制数内)的公办幼儿园,按每年每人0.5万元的标准,给予人员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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