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关内部绩效考评办法
县机关内部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地委、行署和县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绩效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绩效考评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不断提高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各
级机关内部绩效考评机制,根据《塔城地区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塔城地区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塔城地区机关内部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等相
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机关内部绩效考评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客观的反映各机关内部各科室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及业务工作(指标任务)完成(进展)情况,并为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
提供帮助。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绩效考评对象的各机关内部科室和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县直各部门(单位)对乡镇(场)业务工作的季度绩效考评。
第四条 各机关内部绩效考评工作遵循的原则:坚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注重实绩、社会公认,奖优罚劣、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扎
实开展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构建机关绩效考评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部门(单位)对各科室和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季度绩效考评、半年绩效考评和年终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科室的考评内容
1、重点业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机关效能建设情况(包括工作纪律、办事效率等);
3、参与机关各项活动的情况;
4、综合评价(科室负责人互评科室、分管领导评价、主要领导评价)。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考评内容
对工作人员考评主要从业绩完成情况、效能效率提高情况和综合评价三个方面考评。业绩包括季度业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完成情况。效能效率提高包
括各项制度落实、执行工作纪律、任务办结等情况(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自定考评内容)。综合评价包括科室干部评价、科室领导评价、分管领导评价。
县机关内部绩效考评办法
本文2014-04-19 18:13:2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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