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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4-04-03浏览:2248下载205次收藏

地震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局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机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在职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管理。
 
 
 
第二章  教育培训管理与要求
 
第四条  局人事处是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和制度;对各单位(部门)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评估;负责组织重点培训工作。局属各单位(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本学科、本领域的教育培训方案并报局人事处同意后组织实施,协助局人事处做好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和考核。
 
第五条  参加教育培训的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局有关教育培训的管理规定,明确自身培训需求,积极认真地参加培训并自觉将培训成果落实到本职工作中,以提高工作绩效。参加局外部培训后,应就所培训内容向本单位(部门)和相关领导汇报,并将重要的培训资料、取得相关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报告等材料于培训结束后1周内报局人事处统一归档和备案。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备案的,不计入培训时间。
 
第六条  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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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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