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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有关问题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3-11-17浏览:2877下载245次收藏

关于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有关问题  

   

1、  社区准入制度  

市(县)委、市(县)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市(县)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凡拟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等项目交给社区的,除法律、法规或党章有明确规定应由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的以外,均实行准入制度。坚持分级准入、规范进入的原则。市、区(县)应建立社区准入制度,规范进入程序。市、区(县)各部门进入社区的工作,由市、区(县)区域化党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分级审批。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的原则。各部门经审批允许进入社区的事项,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限和拨付的经费。坚持准入与退出相结合的原则,对经审批进入社区的项目,群众普遍不认可的,应予退出。  

2、准入要求  

旗县层面应该建立本县的社区工作准入制度。  

(1)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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