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
自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已成为基层人民银行机构一项重要职能,为有效履行这一职能,人总行先后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实施办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负有具体实施落实的基层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尚存在着机制不够完善,很多工作难以到位的现实。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一职能,担负起国家赋予的反洗钱工作重任,人民银行系统应尽快完善反洗钱机制,切实有效地承担起我国的反洗钱工作重任。
一、 当前人民银行反洗钱组织体系现状
(一)缺乏反洗钱的专项法规,涉及反洗钱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反洗钱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为:一是新刑法第191条规定“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三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前者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规定过窄(实际上在我国,有可能洗钱的资金更多地来源于贪污受贿、盗窃诈骗等),不利于银行识别和判定洗钱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腐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后者又仅属于金融机构的部门规章,法律层次处于行政规章层面,法律效力相对较弱。与此同时,目前人民银行所组织的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基本上还停留于金融领域层面,且反洗钱工作还面临一些法律界定的矛盾,如对大额资金交易监测报告义务与为储户保密原则的法律规定的冲突等。所有的这些,都急需一部综合完善的《反洗钱法》来加以指导和调整。
(二)对反洗钱工作认识肤浅,重视不够,缺乏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由于反洗钱在我国起步较晚,是一个比较新的法律概念,且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十分强的工作,不少同志对反洗钱知识仍一知半解,认知程度不高,甚至还认为反洗钱工作没什么好干的,缺乏足够的认识和警惕,对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视程度和敏感性不够。
(三)反洗钱日常操作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规程。基层行反洗钱人员对洗钱交易的一般过程研究不够深入透彻,对洗钱犯罪的资金运动规律的掌握不是很明晰,对整个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组织体系、工作内容、运作方式基本没有形成明确可行的工作思路,要么是充当档案保管员角色被动地收集保存交易报表,要么是等待观望上级行现成的工作模式出台,不能主动地根据“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细致地开展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工作,仅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金融机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收集了资料而不能发挥价值,往往是事倍而功微,离主动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客观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四)缺乏
浅议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
本文2005-08-15 15:47:00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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