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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实施过程中公务员身份的确定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037下载216次收藏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和要求。近期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仅次于宪法同刑法、民法一样的一个基本部门法,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具有行政人资格的国家公务员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法的具体执行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与双重身份相适应的双重行为。对行政法实施过程中公务员身份的确定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很需要保证。
    1、公务员的双重身份与双重行为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指公务员同时具有公民和行政人的双重身份。公务员的“原身”是公民,经过法律程序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后,无论其担任职务多高,原来的身份(公民)及其法律地位并不因此而丧失,仍不失为一个公民。因此,公务员仍然具有公民的法律地位,即一方面可以享受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公务员是担任国家行政公职的公民,与国家构成了一种一般公民所没有的法律关系,即行政职务关系。从而使其在原身份(公民)的基础之上又形成了一个新身份,即“行政人”身份。公务员基于他的行政职务关系,可以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职权。每个公务员都具有“公民”和“行政人”的双重身份。
    公务员具有与双重身份相适应的双重行为,即个人行为和行政行为。公务员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活动属于个人行为,当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时,其活动属于公务活动(行政行为)。当公务员实施个人行为时,反映的是个人意志,表示的是个人身份,其行为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当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时,反映的是国家意志,表示的是行政人身份,国家必须对其行政行为承担一切后果。
    公务员双重身份和双重行为的并存,从理论上讲是统一的,但在公务员的具体活动中却时常有冲突现象发生,在一些时候可能发生交叉、混淆,从而不易辨认其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重身份的权利和义务不统一。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公民具有行政人的权利和义务,鉴于他的特殊使命,国家赋予了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权利(如行政职权、行政优益权等),同时也赋予了比一般公民更多的义务(行政职责、行政纪律等)。同时公务员作为公民仍具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由此产生了两种权利和义务。公务员作为公民时享受的某些权利,在其作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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