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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现代政府理念在行政许可法中的体现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224下载141次收藏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式的出现,政府的职能也需要逐渐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树立现代政府的新理念成为政府发展的新方向。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终于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行。《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集中体现了现代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了现代政府作为“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一、现代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而非全能的政府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不仅要发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分配资源、安排生产等作用,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另一方面政府管的过多,权利过大,市场失去了自我调节能力,无法发展、完善。《行政许可法》严格设定了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等市场经济无法有效调节的事项设定了行政许可,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同时《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四项不必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通过以上四种方式可以规范的,都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这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和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有限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现代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的政府而不能是一个“保姆式”的政府。
    《行政许可法》对设定权限做了合理的划分,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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