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涉法信访
涉法信访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将一直存在着,涉法信访的巨大功效人民不会忘记,历史也不会忘记。但是,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看,从发展的角度看,从一方面我们目前的立法不断丰富和科学完善,另一方面却又要面对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以致于这些涉法信访案件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这一现实看,我们有必要对涉法信访进行反思和探讨,从而获得一些前瞻性意见。
一、问题的提出
1、涉法信访机制中的国家权力成分不清、界线不明。一方面,几乎所有的涉法案件都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公民对其不服的行政行为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解决,犯罪行为可以在由国家或者自诉人启动的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依照宪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等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本可以成为几乎所有涉法案件的终局裁判者,即司法权为终局权。人民法院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现行信访机制中又存在着涉法信访案件处理权这一国家权力——但是,我们对这一权力的认识和界定远远不够:它的设定是否科学?它属于何种国家权力?它是对原有依法设定的国家权力的必要补充,还是多余的重复?它的行使是否有全局上的效果?它依照哪一部法律处理哪些案件?等等,我们必须对此有个深刻而科学的认识。客观现实是,信访部门接待了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彻底处理了其中一部分,但涉法信访案件却与日俱增,这反映了涉法信访案件处理权与原有依法设定的处理权之间,已经出现了互为消蚀的倾向。另外,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属于没有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没有穷尽诉讼程序的案件,这又反映了涉法信访案件处理权往往有临时或者永久取代司法权的一面。例如这样一个案件:土地延包期间,某村违反党中央政策将原承包户种有成规模果树的土地无偿发包给另一承包户,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新承包户又分三次将果树全部砍毁,引发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至此,该一案包含三个小案:土地纠纷、刑事、民事。但是,该案始终只能进入信访部门,并且在基层久拖未决,最后在省级信访部门的接待下,在省级内参的呼吁下,才以被害人得到赔偿后不得已息访而告结。从客观上讲,被害人始终没有要求放弃刑事诉讼,因此,该案中的刑事案件在法律上并未得到处理,但在信访机制内,该案就这样结了。
一、问题的提出
1、涉法信访机制中的国家权力成分不清、界线不明。一方面,几乎所有的涉法案件都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公民对其不服的行政行为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解决,犯罪行为可以在由国家或者自诉人启动的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依照宪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等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本可以成为几乎所有涉法案件的终局裁判者,即司法权为终局权。人民法院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现行信访机制中又存在着涉法信访案件处理权这一国家权力——但是,我们对这一权力的认识和界定远远不够:它的设定是否科学?它属于何种国家权力?它是对原有依法设定的国家权力的必要补充,还是多余的重复?它的行使是否有全局上的效果?它依照哪一部法律处理哪些案件?等等,我们必须对此有个深刻而科学的认识。客观现实是,信访部门接待了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彻底处理了其中一部分,但涉法信访案件却与日俱增,这反映了涉法信访案件处理权与原有依法设定的处理权之间,已经出现了互为消蚀的倾向。另外,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属于没有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没有穷尽诉讼程序的案件,这又反映了涉法信访案件处理权往往有临时或者永久取代司法权的一面。例如这样一个案件:土地延包期间,某村违反党中央政策将原承包户种有成规模果树的土地无偿发包给另一承包户,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新承包户又分三次将果树全部砍毁,引发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至此,该一案包含三个小案:土地纠纷、刑事、民事。但是,该案始终只能进入信访部门,并且在基层久拖未决,最后在省级信访部门的接待下,在省级内参的呼吁下,才以被害人得到赔偿后不得已息访而告结。从客观上讲,被害人始终没有要求放弃刑事诉讼,因此,该案中的刑事案件在法律上并未得到处理,但在信访机制内,该案就这样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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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7:19: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4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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