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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讨薪”现象的法律思考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098下载295次收藏
    现行所称的“民工”,通常指那些离开农村所承包土地而进城从事其他工作的劳动者。建筑业的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由这些劳动者组成的。建筑业的特点决定了这些就业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加之诉讼成本大、时间长等因素,当出现不能按期取得报酬时,民工通常选择忍受,一旦忍受超过限度,往往会走向聚众索要,甚至出现极端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笔者试从法律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与思考。
    1、关于“民工讨薪”与《劳动法》实施的有关问题
    (1)关于劳动争议的界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对劳动争议作出界定,其中《意见》的界定范围显然宽于《条例》,其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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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讨薪”现象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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