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抢劫罪中致人轻伤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再思考
多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对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区分,存在较大争议。对此,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已取得财物的为既遂,未取得财物的,即使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也不能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观点二:抢劫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也侵犯人身权利,因此,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二者之一的,即成立抢劫罪的既遂,只有既未抢到财物,也未伤人的,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未遂。
观点三:现行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前半段是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区分未遂和既遂的标准,而后半段规定的八种情节属于情节和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
观点四:抢劫罪在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下,不成立结合犯,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在造成人身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成立结合犯,不存在未遂。
笔者认为,上述四种观点均不全面,第一种观点片面将抢劫罪视为侵犯财产犯罪,而忽视了其作为复杂客体的特征。第二种观点虽然注意到其为复杂客体,但是将抢劫罪混同为一般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了,忽视了抢劫罪侵犯财产罪的本质特征。第三种观点将八种加重情节简单认定为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区分,不符合犯罪形态对个罪普遍适用的基本理论
观点一: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已取得财物的为既遂,未取得财物的,即使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也不能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观点二:抢劫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也侵犯人身权利,因此,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二者之一的,即成立抢劫罪的既遂,只有既未抢到财物,也未伤人的,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未遂。
观点三:现行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前半段是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区分未遂和既遂的标准,而后半段规定的八种情节属于情节和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
观点四:抢劫罪在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下,不成立结合犯,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在造成人身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成立结合犯,不存在未遂。
笔者认为,上述四种观点均不全面,第一种观点片面将抢劫罪视为侵犯财产犯罪,而忽视了其作为复杂客体的特征。第二种观点虽然注意到其为复杂客体,但是将抢劫罪混同为一般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了,忽视了抢劫罪侵犯财产罪的本质特征。第三种观点将八种加重情节简单认定为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区分,不符合犯罪形态对个罪普遍适用的基本理论
对抢劫罪中致人轻伤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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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3:02: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4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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