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 说 “送 达 难”
近年来,“送达难”也是困扰审判实务的难题之一,但与执行难相比,并不为公众注目。或许它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得失,只给法院添点麻烦;或许它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没有太多“同感”来帮衬响应;或许它属于事务性工作问题,缺少理论深度和广度可供阐述论证,总之,关于它的议论,多局限于法院内部,尤其是在基层人员之间,他们都急切希望给予解决。
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规定了五种送达方式,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这五种送达方式,有着各自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这里不一一列述,将它们与英美德日等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比较,在种类上毫不逊色,在适用对象和条件设置上也相差不大,那么所谓“送达难”,难在哪里?
以笔者之见,送达难,难在时事变迁上。自1991年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后,经历了12年的翻天覆地变化,物是人非,今非昔比。在当时情形下,若需查找或联系一个人大致可去两个地方,一是住所,二是工作单位,非此及彼,十有八九准能完成送达任务。但是,现在不同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代表着变化,流动人口、自由职业、下岗外出、驻外务工、城市拆迁、地址更迭等等新情况不断涌现,无家可归者有之,有房不住者有之,一家数处居所者也有之……,过去那两个寻人的连结点已显得力不从心,蠢笨不灵了。
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规定了五种送达方式,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这五种送达方式,有着各自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这里不一一列述,将它们与英美德日等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比较,在种类上毫不逊色,在适用对象和条件设置上也相差不大,那么所谓“送达难”,难在哪里?
以笔者之见,送达难,难在时事变迁上。自1991年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后,经历了12年的翻天覆地变化,物是人非,今非昔比。在当时情形下,若需查找或联系一个人大致可去两个地方,一是住所,二是工作单位,非此及彼,十有八九准能完成送达任务。但是,现在不同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代表着变化,流动人口、自由职业、下岗外出、驻外务工、城市拆迁、地址更迭等等新情况不断涌现,无家可归者有之,有房不住者有之,一家数处居所者也有之……,过去那两个寻人的连结点已显得力不从心,蠢笨不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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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3:01: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4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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