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及功能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无疑,这是我国《婚姻法》的重大改革。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功能及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比较出发,试图使大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是夫妻一方违法侵害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定违法行为,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已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这些是严重违背婚姻义务或严重侵害其配偶的人身权益,并造成离婚的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等,或虽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法定违法行为。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因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至于离婚财产损害,我国学者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其配偶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及为恢复损害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造成配偶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配偶人身或精神上的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上的损害,包括所持财产的减少和可能失去的利益,后者如可期待利益的丧失。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填补损害,故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当然就包含财产方面已发生的现实损害即积极损害;至于可预期利益的丧失,应包括在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内。但配偶继承权等期待权的丧失,则不应包括在内。因为,配偶继承权的实现,除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外,还需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是夫妻一方违法侵害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定违法行为,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已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这些是严重违背婚姻义务或严重侵害其配偶的人身权益,并造成离婚的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等,或虽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法定违法行为。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因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至于离婚财产损害,我国学者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其配偶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及为恢复损害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造成配偶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配偶人身或精神上的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上的损害,包括所持财产的减少和可能失去的利益,后者如可期待利益的丧失。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填补损害,故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当然就包含财产方面已发生的现实损害即积极损害;至于可预期利益的丧失,应包括在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内。但配偶继承权等期待权的丧失,则不应包括在内。因为,配偶继承权的实现,除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外,还需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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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2:55: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4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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