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诉讼文书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案件的正确解决,有重要的作用。忽视送达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都会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然而,尽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形式较多,但在审判工作中,“送达难”却是长期困扰法院正常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受送达人下落难寻、逃避送达甚至拒收诉讼文书,已经司空见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一看到法院的警车和工作人员,不是掉头就跑,就是避而不见,造成直接送达困难。由于诉讼文书不能及时、有效送达,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耽误了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因此,送达制度的法律完善,应当纳入司法改革之中尽快加以解决。
一、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表现形式
1、直接送达难。送达人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时,经常难以找到受送达人,尤其是案件的被告。有的公民居无定所,有的明明是受送达人,却因送达人不认识就自称是受送达人的邻居;有的单位住所不明,许多诉讼文书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无法送达。
2、留置送达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有的既使来了也不愿意见证。而拒绝签收诉讼文书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这种对留置送达见证形式的要求更加加重了送达难的程度。
3、委托送达拖。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本位主义等原因,没有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时送达也拖延送达,甚至于委托法院的请求置之不理。
4、邮寄送达软。针对送达难的情况,目前不少法院在尝试与邮政部门达成协议,实行特快专递送达。特快专递的好处是在回执上可以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有受送达人的签名,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成功率较高。但特快专递仍存在不少数量的拒签收情况。有些心中有“数”的当事人,见到法院邮件会本能地拒绝签收。当事人一旦拒收,邮政部门无权留置送达,也不能让当事人的亲属代收,最终还是退到法院,由法院再送,这样就大大延长了办案周期,甚至
一、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表现形式
1、直接送达难。送达人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时,经常难以找到受送达人,尤其是案件的被告。有的公民居无定所,有的明明是受送达人,却因送达人不认识就自称是受送达人的邻居;有的单位住所不明,许多诉讼文书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无法送达。
2、留置送达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有的既使来了也不愿意见证。而拒绝签收诉讼文书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这种对留置送达见证形式的要求更加加重了送达难的程度。
3、委托送达拖。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本位主义等原因,没有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时送达也拖延送达,甚至于委托法院的请求置之不理。
4、邮寄送达软。针对送达难的情况,目前不少法院在尝试与邮政部门达成协议,实行特快专递送达。特快专递的好处是在回执上可以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有受送达人的签名,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成功率较高。但特快专递仍存在不少数量的拒签收情况。有些心中有“数”的当事人,见到法院邮件会本能地拒绝签收。当事人一旦拒收,邮政部门无权留置送达,也不能让当事人的亲属代收,最终还是退到法院,由法院再送,这样就大大延长了办案周期,甚至
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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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2:54: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4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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