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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列为赡养案件被告之思考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171下载206次收藏
    在审理农村赡养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赡养案件主要基于下列三种情况,一是认为父母偏心,二是认为分家不公,三是婆媳之间矛盾。对前两种引起的赡养纠纷,只要法官能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和法律教育工作,基本上能调解解决,即使是判决,儿子与媳妇也能接受。但对第三种引起的赡养案件,往往很难处理,下判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主要原因是媳妇与公婆有矛盾,坚决不同意赡养,如果赡养,就以死威胁,要么就是回娘家或者与丈夫闹离婚。由于媳妇不是案件当事人,对其行为,法院很难采取措施,影响案件正常处理,因而只能在其丈夫身上下功夫、做工作,但效果不是很好。故提出设想,将媳妇列为赡养案件的被告,这样有利于赡养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媳妇成为赡养案件的被告是能够成立的,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其理由,以期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从现实情况来看,将儿媳列为被告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从赡养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不少家庭是妻子当家作主,丈夫在家无地位,唯老婆是从,老婆讲一,丈夫不敢讲二,而不是男女平等。老婆与父母有矛盾,丈夫不是从中做工作,化解矛盾,而是附随妻子,帮助妻子与父母吵骂,甚至和妻子共同殴打父母。妻子不赡养公婆,丈夫就一粒米也不给。所谓“妻管严”现象在赡养案件中特别突出,如果丈夫在家说话有份量,一般都不存在赡养纠纷的问题,除确无赡养能力和极个别的“不孝子”外。笔者也作了一些调查,结果表明,就是在“妻管严”的家庭中,只要媳妇能宽厚待人,不斤斤计较,家庭都比较能和睦相处,赡养也不会存在问题。但一旦儿媳与父母的关系恶化,就很容易产生赡养纠纷,并且易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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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列为赡养案件被告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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