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纠纷时诉讼主体的确认
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纠纷时诉讼主体的确认,通常认为发生诉讼时:1、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2、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应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3、承包合同期满或者被依法解除,应以企业为被告,如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第1种情形诉讼主体的确认,笔者无可非议,但对第 2、第3种情形诉讼主体的确认,笔者不敢苟同。本文试就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性质,企业及企业承包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以及承包合同的效力范围等几个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产生及性质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统得过多过死,企业没有自主权,缺乏生机活力。为了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许多企业实行一种全新的经营管理模式——承包经营。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放权让利,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样一来,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和农业部《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性质,就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及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集体与企业的责权权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含义及内容。
所谓企业承包经营,就是指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企业的所有者(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在完全享有企业产权的前提下,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授予企业,与企业承包经营者(本文仅指自然人)代表企业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约定双方责权利的一种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企业的所有者,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企业承包经营者就是通常所说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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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产生及性质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统得过多过死,企业没有自主权,缺乏生机活力。为了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许多企业实行一种全新的经营管理模式——承包经营。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放权让利,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样一来,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和农业部《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性质,就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及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集体与企业的责权权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含义及内容。
所谓企业承包经营,就是指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企业的所有者(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在完全享有企业产权的前提下,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授予企业,与企业承包经营者(本文仅指自然人)代表企业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约定双方责权利的一种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企业的所有者,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企业承包经营者就是通常所说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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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纠纷时诉讼主体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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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2:35: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3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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