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又是其重要的经济基础,它不仅直接或间接影响夫妻和家庭的精神生活,也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作了重大的修改,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特别是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度的体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了完善,产生了约定财产制的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的三种形式。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含义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按照民法精神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不违法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婚姻法历史上的演变过程
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193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亲属编》中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该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的《婚姻法》第规定的精神,是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进行设定。但是法条亦没有照文直接作规定。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总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概括性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设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有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设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三十年后,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家庭关系的发展,满足夫妻财产多样化的需要,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此,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度的必要补充,正式得以确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从1980年到2000年的二十年中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了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阶层人们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含义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按照民法精神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不违法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婚姻法历史上的演变过程
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193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亲属编》中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该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的《婚姻法》第规定的精神,是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进行设定。但是法条亦没有照文直接作规定。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总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概括性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设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有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设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三十年后,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家庭关系的发展,满足夫妻财产多样化的需要,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此,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度的必要补充,正式得以确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从1980年到2000年的二十年中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了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阶层人们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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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2:10: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3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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