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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以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科学化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127下载270次收藏
    执行救济制度是强制执行立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国强制执行立法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无论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还是在程序理念上均存在着重大缺失,亟待完善。对此,笔者认为,在增设程序上的执行救济的同时,应重点改造我国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让其内部结构更趋于健全、完善,并符合程序法理。
    [关键词] 执行救济  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  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异议之诉
    序   言
    西方法谚有云:“无救济即无权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总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威胁与侵害,其中尤以国家公权力的不法或不当行使对当事人私权的侵害最为普遍。有鉴于此,有必要赋予权利人以相应的救济手段与救济方法,以保障其权利能得到切实充分的实现。否则,所谓“权利”对于权利人而言最多不过是一种“水中月”、“镜中花”,没有任何现实意义——人类的权利自始就与救济相联系,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à,事实上也不成其为权利。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西方人甚至认为,救济往往走在权利之前。此实乃其长期法治经验的概括与总结,这对于我们完善执行救济制度,以最终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现代化与科学化不无重大的启示意义。
    无庸讳言, 在我国当前的执行实践中,与“执行难”普遍存在的同时,“执行乱”的问题也确实客观存在,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说还相当突出,不容我们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先生就曾指出,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执行干警只占全部干警的十分之一,但每年所发生的违法违纪人数却占了三分之一á。这一数字本身即从一个侧面反映与佐证了我国当前“执行乱”问题的客观存在及其在一定程度上的严重性。应当承认,这一问题的出现与存在既与我国目前广大执行干警政治与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有关,从根本上说,更与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不完善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强制执行法素来是其中薄弱的环节,而执行救济制度又是强制执行立法中最为薄弱的一环。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权的运行机制,确保其合法与合理行使,并从根本上治理我国当前存在的“执行乱”问题,以最终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值此我国当前正抓紧制订〈〈强制执行法〉〉之际,运用程序法理,在广泛参考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成功立法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探讨完善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一、执行救济内涵的界定及其种类与方法
    执行救济,是指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执行机构的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有权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补救与保护措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执行救济作为国家在执行程序中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基本宗旨与根本目的即在于赋予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一种权利,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与救济方法,即当执行机构的执行权违法或不当行使,以致侵害了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时,有关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相关国家机关予以纠正,并有权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执行救济制度的设立,在保护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效遏制了国家公权力的不法或不当行使,从而实现民事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最终实现民事执行程序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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