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提出了紧密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都为社区矫正的发展和完善带来了历史性机遇。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至此社区矫正制度正式成为了刑法的法条,这对我国的刑罚社会化和国际化有着重要的意义。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201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更好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本文笔者结合在社会管理创新格局下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谈几点认识,以求商榷。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涵义与价值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涵义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随着监禁矫正模式局限性的日益突显和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构建犯罪防控体系的现实需要,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行刑方式的普遍适用已成为必然趋势,也是贯彻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举措。
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非监禁刑的执行实施监督,即“监外执行检察”。社区矫正开展之后,司法机关及其矫正干部和社区工作者承担了对非监禁刑罪犯的帮教、考察工作,是行使刑罚执行权的实际工作主体和操作主体。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既包括对执行监禁刑的监督,也包括对执行非监禁刑的监督,所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同样应适用于社区矫正,其监督范围是整个社区矫正领域的监管活动。
作为一项全新的社会化工作,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主管部门虽是司法行政部门,但具体工作中还需要审判、检察、公安以及其他社区矫正组织的共同参与,各参与单位的正确定位和全面履职是社区矫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因此,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涵义是: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原则,以强化刑罚执行监督为目标,结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直接监督、间接转化、适当指导、适度帮助等方法,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价值
1、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和体现。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是由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权力,同样适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的规则。由于我国的行刑方式长期以监禁刑为主,在开始逐步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和社区矫正,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必然有一个摸索和适应的过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社区矫正是否公正、具体处置是否适当,矫正人员能否依法矫正,必须要有完整的法律监督体制,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途径。社会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进一步发展,是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对矫正对象开展有效的帮教和管理,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解决好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问题,并将此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部分,列入三项重点工作之中。检察参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刑罚执行中出现的法律监督线索,保障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及时关注和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推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也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职责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活动,对其进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重视和强调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和管理,既有利于这个新生事物的健康有序地成长,又有利于更好地体现社区矫正人性化的特色。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实际上是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监督职责相
浅议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
本文2013-06-18 16:24:35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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