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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完善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13-06-14浏览:2582下载235次收藏

        

编号:01

   

   


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完善  

   

论文提要:  

罚金刑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附加刑的刑种之一,一般认为,它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对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作出一定的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看,罚金刑的随意适用和不适当适用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之一。本文探讨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尝试如何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加大罚金的适用与执行。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罚金适用与执行的特色,并从具体实践中,分析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现状的原因及根源,针对产生问题的根源,本文尝试在完善立法缺陷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罚金的适用范围,规范罚金刑的执行制度,加大执行力度,以解决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不足,增加国库收入,减少监管开支,与国际上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潮流相适应。(全文共八千余字)  

以下正文: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既不同于公安、海关、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者适用的行政罚款,也不同于司法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附加刑的刑种之一。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罚金刑的随意适用和不适当适用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之一。据调查报告显示,罚金刑的执行率是极低的,“判而不罚”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除了执行机制方面的原因,如财产状况随卷移送制度,财产保全制度,执行协助制度等等的不健全,立法上的原因是不容忽视的,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法律自身规定的不规范、不完备、不可操作性;其二是认识上的问题,不少法官在思想深处还不能完全摆脱重定罪轻量刑,重主刑轻附加刑的羁绊;其三是操作上随意性比较大,以致造成同罪不能同罚。现就刑法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谈一下粗浅的看法,以供探讨。  

一、我国罚金刑的特色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是 1997年3月14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同79刑法相比,它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大了适用力度,并对罚金刑的量刑标准和幅度作了具体规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首先,同79刑法相比,在罚金刑适用的主体范围上,由原来规定的单一的自然人扩大到对单位也可判处罚金刑。其次,在适用罚金刑的犯罪对象上,新刑法在吸收79刑法和人大规定、决定关于罚金刑适用对象的基础上,根据新类型犯罪和单位犯罪日益突出的特点,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刑法分则2—8章中均规定了适用罚金刑,可判处罚金刑的条文达140个,涉及176个罪名,占分则定罪量刑条文的45.1%,涉及对象达到七大类犯罪,拓宽了适用范围。与修订前的刑法相比,适用罚金的条文增加了六倍,从而大幅度地拓宽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二)罚金刑适用的方式多样。刑法规定适用的方式有四种:一是选处罚金,也就是独立不附和。有八个条文,一般只适用于轻微犯罪,其特点是与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列规定,作为选择性的法定刑。二是单处罚金,即将罚金作为单一刑罚对单位犯罪所作出的专门规定,因此,只能单独判处,并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三是并处罚金,也就是附加不独立,除判处主刑外,还应处以罚金刑。四是并处或单处罚金,也就是可以附加,也可以独立适用。  

(三)罚金刑适用的力度进一步加大。79刑法未对罚金刑的量刑幅度作出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犯罪的效果。新刑法在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的需要,除了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刑未作具体规定外,其它基本上对罚金刑的量刑标准和幅度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且在规定量刑幅度时,根据犯罪的情节和数额分别规定了下限和上限的标准。如新刑法在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处征管罪”中规定按犯罪数额可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按犯罪情节轻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另外又规定了以销售数额为参照,以虚报的资本金为参照,以募集资金为参照,以违法所得为参照,以洗钱数额为对照,以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为参照,以牟利数为参照而处以罚金。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了《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的标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使罚金刑进一步得到完善,操作性增强。  

(四)罚金刑的执行进一步规范。新刑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于罚金刑执行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规范,分为五种情形:一是限期一次性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然较大,但经济条件许可,缴纳无困难的;二是分期缴纳。对于罚金数额较大,经济能力有限无力一次性缴纳的,可限定时间分期缴纳。三是强制缴纳。只要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缴纳。四是随时追缴。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都应随时予以追缴。如果不能缴纳确系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的,则不宜强制执行。五是减少或免除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酌情裁定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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