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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732下载236次收藏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13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补充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均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指定的法定标准只有一个,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从而排除了债权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异议权。对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职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其职能是两个密切关联的问题,产生方法的性质与程序的严密程度应与职能的范围及重要程度相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议主席多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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