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立法思考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我国设置显示公平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合同双方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和履行合同,同时赋予交易中遭受不公平损害一方以撤销合同的请求权利,维护交易的公正性。而笔者认为,上述立法对显失公平的规定标准过于抽象,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少弊端:
1、 有关显失公平的标准弹性太大,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出现了执法上的不统一,许多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也被认为是可撤销合同,甚至滥用显失公平制度,随意撤销合同。
2、 合同当事人草率订立合同,后因交易不成功,便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破坏了交易秩序的稳定。
3、 因价格涨落或其他市场风险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利益受到影响,要求撤销合同。
4、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这些问题的出现,并非显示公平制度本身的原因,而是因为在法律上未能规定具体认定显示公平的标准,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所致。
由此可
1、 有关显失公平的标准弹性太大,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出现了执法上的不统一,许多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也被认为是可撤销合同,甚至滥用显失公平制度,随意撤销合同。
2、 合同当事人草率订立合同,后因交易不成功,便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破坏了交易秩序的稳定。
3、 因价格涨落或其他市场风险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利益受到影响,要求撤销合同。
4、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这些问题的出现,并非显示公平制度本身的原因,而是因为在法律上未能规定具体认定显示公平的标准,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所致。
由此可
对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立法思考
点击下载
上一篇: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的调查与分析下一篇:谈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
本文2005-08-11 18:29: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3728.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