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依法治市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之三
三、依法治市的评价标准
一定的评价标准是衡量依法治市工作成败得失的准则。依法治市工作开展得好不好、人民满意不满意都可把评价标准作为衡量的尺度。以往的依法治市工作无论是在规划的制定中,还是在依法治市的实际运作中,都没有明确地提出这一问题。这样导致的后果可能是依法治市工作缺乏科学的统一的尺度,缺乏成熟的理性规划与运作。
(一)确立评价标准的意义
确立评价标准,一是有利于依法治市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依法治市工作是在市委的统一领导、督促、协调下进行的,市委推进依法治市工作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社会和经济的整体进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依赖于市委对依法治市工作有一个清晰的整体的把握,而评价标准的确立能够帮助我们从全局来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市工作,帮助我们依据确定的标准来制定规划、实施规划和最终检验规划。
二是有利于依法治市工作的实际运作。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处于依法治市工作的第一线,是依法治市工作的最关键的实施主体之一。明确了评价标准,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以既定的标准来衡量、检验自己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提高依法治市工作的效率,降低行为失范的比例,使微观行为与宏观决策相统一。
三是有利于对依法治市工作的监督。市委提出继续推进依法治市的宏观战略之后,各部门积极运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当然也不排除存在问题。评价标准的确立,可以为广大范围内的的监督者提供一个客观的监督标准,对照实际状况和标准,找出存在的问题,鞭策权力机关、政府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二)确立评价标准的方法
可行的、客观的、科学的评价标准是依法治市的理想的评价标准。要达到这样的理想结果,在确立评价标准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方法论。
首先,要用系统性的观点来确立评价标准。依法治市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各领域,主体涉及到各机关、团体和广大的人民群众,过程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救济等各环节。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确立评价标准之时理应综合考虑各个内容、各个主体和各个环节,而不是仅从法律的内部来寻找标准。相反,衡量依法治市的成绩好坏,法律本身不宜作为对象,应从外部寻找评价依法治市得失的依据,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与法治的契合程度来确定依法治市工作的成与败、得与失。
其次,要坚持阶段性的观点。依法治市是一个新生事物,从市委第一次正式做出依法治市的宏观决策开始到今天已有十余年的时间。尽管在十多年的时间里依法治市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依法治市的渐进性,依法治市整体上仍然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处于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之中。因此,确立评价标准要注意当前依法治市工作所处的特殊阶段,要认识到依法治市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大背景,认识到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渐进性,认识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长期性。
再次,要坚持地域性和可作性的观点。依法治市是区域的法律治理,不同的区域尽管有着普遍的共性,但也存在着特殊的个性。特殊的个性包括该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文化条件、历史传承等。可作性要求在确立标准时,要注意标准是否能够为人们所直接认知,是否具有可比较性,是否能够概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系统。
(三)依法治市评价标准初探
依法治市工作的好坏得失最终还是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为依归的。人民的满意度高是依法治市的最终目
一定的评价标准是衡量依法治市工作成败得失的准则。依法治市工作开展得好不好、人民满意不满意都可把评价标准作为衡量的尺度。以往的依法治市工作无论是在规划的制定中,还是在依法治市的实际运作中,都没有明确地提出这一问题。这样导致的后果可能是依法治市工作缺乏科学的统一的尺度,缺乏成熟的理性规划与运作。
(一)确立评价标准的意义
确立评价标准,一是有利于依法治市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依法治市工作是在市委的统一领导、督促、协调下进行的,市委推进依法治市工作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社会和经济的整体进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依赖于市委对依法治市工作有一个清晰的整体的把握,而评价标准的确立能够帮助我们从全局来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市工作,帮助我们依据确定的标准来制定规划、实施规划和最终检验规划。
二是有利于依法治市工作的实际运作。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处于依法治市工作的第一线,是依法治市工作的最关键的实施主体之一。明确了评价标准,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以既定的标准来衡量、检验自己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提高依法治市工作的效率,降低行为失范的比例,使微观行为与宏观决策相统一。
三是有利于对依法治市工作的监督。市委提出继续推进依法治市的宏观战略之后,各部门积极运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当然也不排除存在问题。评价标准的确立,可以为广大范围内的的监督者提供一个客观的监督标准,对照实际状况和标准,找出存在的问题,鞭策权力机关、政府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二)确立评价标准的方法
可行的、客观的、科学的评价标准是依法治市的理想的评价标准。要达到这样的理想结果,在确立评价标准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方法论。
首先,要用系统性的观点来确立评价标准。依法治市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各领域,主体涉及到各机关、团体和广大的人民群众,过程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救济等各环节。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确立评价标准之时理应综合考虑各个内容、各个主体和各个环节,而不是仅从法律的内部来寻找标准。相反,衡量依法治市的成绩好坏,法律本身不宜作为对象,应从外部寻找评价依法治市得失的依据,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与法治的契合程度来确定依法治市工作的成与败、得与失。
其次,要坚持阶段性的观点。依法治市是一个新生事物,从市委第一次正式做出依法治市的宏观决策开始到今天已有十余年的时间。尽管在十多年的时间里依法治市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依法治市的渐进性,依法治市整体上仍然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处于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之中。因此,确立评价标准要注意当前依法治市工作所处的特殊阶段,要认识到依法治市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大背景,认识到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渐进性,认识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长期性。
再次,要坚持地域性和可作性的观点。依法治市是区域的法律治理,不同的区域尽管有着普遍的共性,但也存在着特殊的个性。特殊的个性包括该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文化条件、历史传承等。可作性要求在确立标准时,要注意标准是否能够为人们所直接认知,是否具有可比较性,是否能够概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系统。
(三)依法治市评价标准初探
依法治市工作的好坏得失最终还是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为依归的。人民的满意度高是依法治市的最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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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1 14:45: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3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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