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应重视的细节问题
(一)请示和报告
请示和报告都是上行公文,常常被混淆使用,但实际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两类文种。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报请性公文。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情况的陈述性公文。
一是行文目的、用途不同。这是两类文种最基本的区别。请示旨在请求上级批准、指示,需要上级审批,重在呈请;报告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询问,一般不需上级答复,重在呈报。
二是呈量时间不同。请示需要事前行文,不能“先斩后奏”;报告一般在事后或者工作进行过程中行文。这正如平常工作中所说的“事前要请示,事后要报告”。
三是主送机关不同。请示主送一个直接上级机关。不宜多头、多级主送。即是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单位上报请示,也应根据内容分别写明主送、抄送机关,以根据主次分清承办责任,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而报告有时可多级多头主送,如情况紧急需要上级领导机关尽快知道的灾情、疫情等等。
四是受文机关处理方式不同。请示均属承办件,收文机关必须及时处理,明确作答,限期批复;报告多属阅知件,除需批转的建议报告外,收文机关对其它报告都不可作答复。如果把请示误写为报告,就可能因不同处理方式而误时误事。
五是涉及内容不同。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指示,凡是下级机关、单位无权处理、无力解决以及按规定应经上级机关批准认定的问题,均可写为请示。请示根据行文目的的不同,请示可分为三大类:请求批准类、请求帮助类,请求批转类。
六是写作重点不同。请示和报告虽然都要陈述、汇报情况,但报告的重点就在汇报工作情况,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而请示中陈述情况只是作为请示原因,即使反映情况所占篇幅再大,其重点仍在请示事项。
综上所述,请示与报告的区别:请示的特点有超前性、说明性和单一性,是事前有所求。报告则是不要求答复的文件,是事后,被动的陈述性公文。请示是一事一请,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报告是综合性的,不能夹带请示事项。结语不同。请示必须使用结语,如当否,请示。而报告不使用。请示不能抄送下级机关,报告可以。绝不能把请示误用为报告,也不能写为请示报告。
结语及附注的问题:
根据省政府的行文要求,请示必须要有结语和附注。结语要简洁:“当否,请示”。不再使用:“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关于附注:请示公文中必须注明附注,即联系人、电话。位置在日期下一行。如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 电话: )
报告的拟写方式一般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情况;二、经验;三、问题;四、今后意见。如果属于自我批评、工作反省的专题报告,也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情况;二、原因;三、责任;四、处理情况和意见。
(二)通知和意见
都具有指导性的功能。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是一种使用范围较广的文体。意见,是党政机关对重要事项发表的对工作有指导性质的文件。对重要问题提出指导
公文处理应重视的细节问题
本文2013-02-19 22:46:08发表“写作技巧”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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