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深化、拓展政务公开的思考
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深化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提升行政管理竞争力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政务公开逐步由乡镇向县级、设区市和省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延伸,建立健全了公开工作责任、审议、评议、反馈、备案五项制度,不断完善和深化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铺设了一条为民服务的“绿色通道” ,筑起了一道遏制腐败的“堤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在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调研时,我们发现个别单位政务公开不规范,公开的质量参差不齐,工作发展不平衡。本文拟就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现状进行剖析,对如何进一步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剖析政务公开工作现状,明确规范和纵深推进的方向
当前,大部分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现状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一)公开单位(亦称工作主体)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觉行动,依有关规定积极、认真研究所要公开的事项,将应公开的内容通过定期且比较规范的形式告诉群众。群众通过阅知、评议、讨论,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公开单位能够按群众意见进行整改。
(二)公开单位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制作了公示版,责成有关科(室)把要求公开的内容通过公示版公示。公示内容比较系统,基本反映出本机关或本部门所行使职权和所开展的工作,但公示工作时断时续。
(三)应付上级检查,责成一两个人把规定公开的内容掐头去尾,拣好看或自认为“可以”的事项,写在一张纸上或将法规条文复印成几张纸贴在墙上或壁报上。对政务公开只做一次性处理,事后不管不顾。
在对这些不同层次的“政务公开”的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和和公开效果认真研究后,我们发现,第一种层次是真正的政务公开;第二种层次是一种行政公示;第三种层次实际上是行政公布。“公开”、“公示”、“公布”在工作对象上有近似之处,但在工作性质、公开内容和操作程序上仍有所区别。因此,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首先应分清“公开”、“公示”、“公布”的区别,明确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的方向,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而不仅仅是“公示”或“公布”。
(一)工作性质区别。政务“公开”的工作性质具体表现在:一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法律的公开性,决定了政务必须公开;二是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政务公开是项常规性的工作;三是受法律的稳定性决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政务公开是永久性开展的工作;四是受市场经济时期必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决定,政务公开是项全局性的工作。而“公示”则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行政管理的内容所采取的公开展示形式,在政府行使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它是一种将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社会管理内容,比较系统地展示给人民群众,使人周知的一项行政工作。“公布”是指国家机关把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重大事项,通过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或用书面张贴出来以便让行政机关面向全社会的以不定期的方式单独使用的一种行政措施。
(二)工作内容的区别。政务公开的内容,概括地讲,凡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只要不是违法泄密的,都是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受整个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决定的,层面多,范围广,是动态的。而“公示”多从属于“公开”,其内容是受政务公开工作决定的,工作形式较为单一而且是静态的。至于“公布”,其工作内容仅仅是反映政务公开内容的一个工作环节,工作形式更其单一。
(三)工作程序的区别。 政务公开的工作程序主要是公开主体依法提出、审计、公示行政管理事务、社会管理内容,公开对象(人民群众)阅知、讨论、评议,提出肯定或否定或要求整改的意见;公开主体按公开对象意见进行整改,然后将整改结果再通过公示形式反馈给公开对象的八步操作程序。而“公示”的工作程序再经细分,也仅仅是制作公示版,誊写、张挂、按工作要求再次更换内容四步操作程序。至于“公布”的程序则更为简单,只在誊写或印刷后张贴出来即可。
“公开”(政务公开)、“公示”(行政公示)、“公布”(行政公布)三个概念,标志着政务公开三个不同的工作层次。“公开”、“公示”、“公布”三个概念的关系,从逻辑上看,“公开”与“公示”、“公布”是前者包含后者的关系;从工作内容上看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从操作程序上看是链条与环节的关系。如果把“公布”当作政务公开,则会失去政务公开的应有之义;而如果把“公示”当作政务公开,则会降低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如果不对三个概念从理性上加以区分,必然会导致实践上工作状态和工作质量的参差不齐,影响政务公开工作向深层次发展,甚至会导致这项工作半途而废,引起群众的普遍反感。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应结合研究政务公开业务,注意分清“公开”、“公示”、“公布”三者的区别。
二、规范政务公开,确保公开真实、及时、全面
规范政务公开,应从组织领导、公开形式、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监督检查、公开落实、资料建档等方面入手。一是在公开的组织领导方面,应建立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和责任体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跟踪督查,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同时细化责任,把实行政务公开的工作标准、程序、目标、完成时限等逐级分解到岗位和个人。二是公开形式方面,属于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政务公开栏、墙报、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公告、文告、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公开;属于向本系统公开的内容,可通过制发文件、会议通报、局域网、电子邮件发送等形式公开;属于向本单位公开的内容,可通过设置内部事务公开栏、召开内部事务通报会、建立内部事务公开的档案资料、本单位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开,让干部群众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开的内容。三是公开内容方面,要真实可信,不能搞明里一套,暗里一套,对上一套,对下一套,对内一套,对外一套。要完整全面,政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群众关心而又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包括事权、财权、人事权等方面的信息,均应公开,不能避重就轻,选择式地公开,也不能报喜不报忧,隐瞒性地公开。不仅要公开办事依据、程序和结果,而且要公开办事机制和结果的由来,增加工作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如在
规范、深化、拓展政务公开的思考
本文2005-08-03 23:58:00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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