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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2-12-04浏览:2454下载235次收藏

xx市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赔偿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行政执法机关发生的行政赔偿案件。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乡镇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或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提出意见;  

(三)对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提出意见;  

(四)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市政府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和赔偿工作的建议。  

未设立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有关职能机构或有关人员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  

第四条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并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被侵权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给予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责任的确认途径包括:  

(一)经行政复议确认;  

(二)经行政诉讼确认;  

(三)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  

第五条  行政赔偿工作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实行行政主职负责制。  

第七条  行政赔偿工作机构的赔偿工作人员与赔偿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赔偿的,应自行回避;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请回避。  

赔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行政赔偿费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将行政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第九条  行政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或口头提出申请,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条  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其中赔偿义务机关为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何一个机关要求赔偿,并由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三)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行政赔偿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赔偿请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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