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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2-11-12浏览:2760下载189次收藏

xx区财政局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我局廉洁自律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  

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宣城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预警机制,是对反映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对不能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警示的,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  

第三条  预警机制实施主体为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具体工作由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局直属事业单位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对反映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的,进行谈话或函询。  

第五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对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纠偏,终止其错误行为。  

第六条  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的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批评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七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对反映我局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的,进行谈话或函询。  

  第八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对我局廉洁自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纠偏,终止其错误行为。  

  第九条  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批评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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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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