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信访维稳工作培训讲课材料
今天,能有机会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共同研究分析当前基层信访稳定工作中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探讨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感到非常荣幸。在座的各位同志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如何做好基层信访工作都有较深刻的体验。按照培训的安排,我就《信访条例》的有关知识进行解读,并结合信访工作的实践,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基层信访工作,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谈几点体会,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信访条例知识解读
(一)修订《信访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办,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现行《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因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指示,顺应社会各界的意愿和要求,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密切合作,积极启动和推进《条例》修订进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1月10日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计七章五十一条。
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新起点,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标志着信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具有重要意义。
1、信访的含义
信访信访,首先是信,然后是访。据说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老百姓与毛主席通信取得联系,为新中国发展建议,意见。但由于信件过多主席读不过来,特意成立一个部门叫信访办,帮助领导读信。随着历史、时代的发展信访办成了百姓与政府联系的重要机构。
信访的定义是(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特点是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叫信访事项。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1人叫个访、2-5人群访、5人以上叫集体访)。信访的类型一般分为企业改制、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涉法涉诉、优抚救济、干部作风、特殊群体、其他等。处理的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信访调处就是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协调处理,也指对基层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处理,目的在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信访事项。
(二)如何依法上访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我们要广泛宣传信访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群众按照依法、逐级、有序的原则进行。信访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信访: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其他机关提出或本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其他机关不再受理,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信访人要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该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如果怕打击报复匿名上方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也要载明。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在指定的接待场所且不超过5人逐级反映问题的且反映问题后便立即离开场所的叫正常上访,非接待场所及缠访闹访均属非正常上访。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遵守信访秩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1、信访事项的受理
(1)登记。对所有信访方式都要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时间、信访人基本情况、地址、事由、具体诉求等。
(2)受理情况: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
受理。对于符合信访事项提出条件,且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决定受理,受理决定作出后,要进行告知。村居应口头告知信访人,并在多长时间给于处理。
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信访事项提出条件或不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尽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知道受理该信仿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诉信访人向相应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3)信访事项的办理与复查、复核
处理信访事项必须坚持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原则。即,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
2、信访事项的办理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的规定:(1)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2)遵守保密制度。(3)“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4)按要求回避。(5)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将办理决定书面答复信访人。(6)接受信访人的查寻。(7)妥善保管信访材料和档案,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反映情况,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的办理:(1)从受理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中筛选出对改进行政机关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参考价值的内容。(2)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3)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予以奖励。
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办理:(1)开展信访调查。信访调查遵循主动调查、全面调查、信访人参与调查的原则,主要采取听取信访人的陈述、要求信访当事人说明情况、向第三人调查、举行听证等调查方式;信访调查按照事前通知、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实施调查、制作笔录的步骤实施;信访调查的时限必须以不影响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为基本要求。
(2)提出办理意见。信访调查结束后,要以信访调查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办理决定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作出办理意见的依据和标准是: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办理意见要求经调查后并以书面方式作出。
(3)作出办理意见的期限:一般期限为60日,即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即最长期限为90日。
(4)送达与执行。①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②执行:信访人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办理意见作出之日起即可执行。同时,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行政管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2、信访复查的有关规定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信访复查作了明确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信访复核的有关规定
复核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信访终局意见的行为。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信访复核作了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
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群众工作水平是党员干部能力素质的重要体现。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广大党员干部如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浅谈几点认识。
(一)深刻认识群众工作的重要性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三大法宝之一,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最大的政治优势。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任何政权和政党的前途命运最终
基层信访维稳工作培训讲课材料
本文2012-11-10 23:19:31发表“党会党课”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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