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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四项优化服务措施和四大效能惩戒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5-07-15浏览:2700下载211次收藏

效能追究制度

 

一、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办事预约制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因业务不熟悉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文秘部落,第一次给予待岗学习一个星期,经单位组织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三、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吃、拿、卡、要、报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凡是所辖办、站(单位)人员一月内2人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5人次以上,受到效能告诫处理的,要对办、站负责人进行告诫。

 

 

 

被诉待岗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工作职责中,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被群众投诉(调查后事实清楚的),一月内被投诉三次以上的,一律待岗。

二、被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按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到单位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并认真检讨自己在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三、待岗期为15天,待岗期满后,经群众评议、组织考评合格后,视情节恢复原工作、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辞退。群众评议要有服务对象代表和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四、待岗期间,一律停发岗位考核奖金。

 

 

 

 

 

效能违规教育制度

 

    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是对本委工作人员因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情节较轻,不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律教育制度。

    二、效能违规教育采用行政告诫制度,具体分为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两种形式。

    (一)口头告诫适用范围

    1、在执行服务承诺制中出现违诺现象,情节较轻能够及时纠正的。

    2、“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

    3、在规定期限内无特殊原因,没有联系反馈预约人的。

    4、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情节较轻的。

    (二)书面告诫适用范围

    凡不执行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受到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情况属实的。

三、行政告诫的程序

    1、效能办或投诉中心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行政告诫建议提交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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