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问责办法
农业局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各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过错,树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区纪委关于在全区乡镇基层站所、行政村(社区)和科局股室实施问责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问责,是指局领导班子对各股站室、下属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责任。
本办法所指股站室、下属单位包括局机关办公室、人事监察股、计财股、法规股、中心办公室、产业化办公室、农技站、土肥站、环保站、经管站、减负办、能源办、植保站、经作站、农广校、执法大队、多丰种业有限公司、农作物原种场。
第三条 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各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各股站室、下属单位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问责 :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局党委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局党委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全局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六条 各股站室、下属单位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股站室、下属单位单位负责人问责 :
(一)超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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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2-09-28 06:28:53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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