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奖惩制度
对在工作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有下列表现的,给予有关人员表彰奖励:
(1)在阶段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
(2)工作一贯认真负责,表现特别突出的,可在年终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奖励,或推荐上报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可向其所在单位推荐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人选,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未能完成本部门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年度目标,或未能带领本部门人员完成调处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不稳定因素苗头虚报、谎报、缓报、漏报,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矛盾升级的;
(3)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故意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做伪证阻挠查处工作的;
(4)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乱作为、滥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众越级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故意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或故意设置障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6)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工作中不服从领导,违反中心工作纪律的等。
3.责任追究办法:
(1)中心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
(2)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中心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中心工作人员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应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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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综治信访维稳安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长效的综治信访维稳安全工作领导机制。成立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经济联络员为成员的综治信访维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治信访维稳和安全工作。由管委会副书记分管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主管项目建设的班子成员分管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目标责任机制。层层签定综治信访维稳安全目标责任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科室,责任目标落实到人,考核到人。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处理好自己份内的事。形成一级抓一级,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做到小事不出科室,大事不出开发区,矛盾不上交,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生产安全。
三、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及时化解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处理化解在萌芽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奖惩制度
本文2012-08-10 14:30:53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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