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建设公司项目分部发票管理办法
路桥建设股份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第二项目分部
发票管理办法
2010-11-01
一 .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本项目。
二.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参建各施工单位发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结合最近以来国家审计和铁道部审计检查情况及项目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三 .发票的缴销、保管
3.1 财务部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发票管理。
3.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缴销、保管情况。
3.3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3.4 若发票丢失,则由经办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不仅限于税务罚款)。
四.发票的取得
4.1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详见5.发票的审核)。
4.2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应向对方索取发票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发票开具的资格。若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此业务,则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4.3 业务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财务入账。
4.4 差旅费、招待费发票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的15天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招待费报销须填写招待费申请单,并呈至主管领导同意后财务部方可对其报销;出差费用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4.5 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除发票自身有年限允许外,每年1月1日起不再报销以前年度各类发票及票据。
4.6 财务部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发现的假发票,应退回经办人员,由经办人负责联系客户进行发票的更换。如不能更换,财务部可以拒绝付款,并提请总经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发票的审核
5.1 根据《沪昆湘电【2010】189号电)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项目所有发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 号)的若干规定,严禁发生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5.2 项目内部应该定期组织发票自查的专项活动,自查的主要内容是:是否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是否存在以“白条”抵发票的情况,是否存在非故意或故意取得假发票的现象,单张金额在5000 元以上(含5000 元)的发票必须逐张进行真伪验证电话或网络查询审核。
5.3 凡单张金额在5000 元以上(含5000 元)的发票必须在进行发票真伪验证后才能办理结算,并建立查询审核登记台账。
5.4 项目部督促并加强日常监管,将发票管理工作纳入到日常会计基础工作中
六.期效
本管理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版)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于2011年2月1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
路桥建设公司项目分部发票管理办法
本文2012-06-29 09:14:28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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