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法规讲座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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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检查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政策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进行检查的活动。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保护就缺乏有力的手段,监督就缺乏权威,教育就缺乏丰富深刻的内容。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能,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严肃党政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要求
一、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
2、正确维护和执行党纪政纪。
(二)基本原则
1、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
2、实事求是。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4、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5、依靠党组织和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二、案件检查的任务和要求
(一)任务
1、查明案件事实。只有把案件事实查清楚,才能正确地执行纪律,使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对象受到应有的党政纪处理,使没有违纪违法的人不受纪律追究。因此,查明案件事实是案件检查的根本任务。
2、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处理违犯党政纪的案件,应当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纪检监察证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受侵害人的检举、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收集证据是案件检查的主要任务。
3、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恰当的定性处理意见。
4、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
5、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用违纪违法的反面典型教育党员和监察对象,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独有的优势。
6、严肃执纪。严肃执纪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处理恰当才是严肃,畸轻畸重都不严肃。
(二)基本要求
二十四字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须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本人是否具有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的条件写清楚。违纪错误事实材料要与本人见面。
2、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3、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认定准确无疑。定性准确是处理恰当的前提和基础。
4、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人违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按照相关的党政纪规定作出恰如其分、轻重适度的处理。
5、手续完备,是指案件检查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报批手续。
6、程序合法,是指案件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依纪依法办案。
第二节 案件检查的程序
一、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第一,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第二,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是上述对象之一的,不属纪检监察的受理范围。第三,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为实施了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也包括不去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第四,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备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第五,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范围按照干管权限进行确定。
接受受理材料后,应将受理材料的来源、基本内容和领导批示进行登记,并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1、对涉及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受理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
2、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不得扣压和拖延。
3、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加注说明并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
4、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受理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结果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2、对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对被反映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整其工作、职务等等。
3、对初步核实,虽有违纪违法事实,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但依法应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4、对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与司法机关及时联系移送事宜。
5、对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级组织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等审批。
《案件检查条例》第15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三、 立案
(一)立案的含义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1、立案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的主管机关决定立案)。
2、立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纪违法者及其违纪违法问题。
3、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4、立案的目的是对违纪违法者及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给违纪违法者以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
5、立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必须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政纪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没有批准手续的立案是无效的;没有批准权的机关或个人批准的立案,同样也是无效的。
(二)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
《立案呈批报告》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呈批报告”;呈报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还要在“立案呈批报告”前加上呈报机关的名称,并应标示该《立案呈批报告》的行文编号。
第二部分,正文。正文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呈报立案的党纪政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和初核材料。
第三部分,落款。呈报以单位署名和盖章,写清呈报日期。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呈报日期包括年、月、日。
(三)审查批准立案
审查批准立案,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纪违法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该违纪违法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立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
审查批准立案的关键是看反映问题是否可靠真实,违纪违法事实是否存在,需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一句话,符不符合立案条件。如遇到纪检监察机关与本级党委、政府对是否立案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要做好会议记录,有关负责人写出审批意见。《案件检查条例》第22条规定:“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纪违法者的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即《立案决定书》。可针对不同的立案对象,可分别以纪委、监察机关名义或纪检监察机关联名发出,要由分管领导签发。
四、案件的调查
调查,是指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调查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调查的对象是已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涉及的证人、受侵害人、被调查人等有关人员;调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党纪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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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2-05-22 17:02:20发表“党会党课”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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