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林职务犯罪的现状和预防对策
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涵盖第一、第二、第三三大产业,管理着林地、湿地、沙地三大块国土,林木、森林、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都是林业的工作对象,肩负着保护自然生态、维护生态安全的重任,其所具有的功能是其他任何一个行业都无法替代的。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建设。2003年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在贯彻可持续发展中,要赋予林业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 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林业部门寄予殷切厚望,委以重任,全社会对林业部门高度关注,这些都要求我们林业部门的同志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子孙后代负责的历史使命感,全力以赴地做好本职工作。林业生产周期长,破坏容易恢复难,特别要重视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等关系长远的大事,重视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重点区位的保护,防止因个别人的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但随着林业改革发展,各种利益矛盾逐渐凸显,由于林业管理机制体制又存在先天缺陷,一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法纪观念淡薄,导致职务犯罪、违规违法办事等问题时有发生。
—、涉林职务犯罪的趋势及特点
目前,林业渎职侵权犯罪在全国来讲形势严峻,据有关统计,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林业领域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889人,占同期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总数的24.54%,居各行业之首。广东省的情况也不容乐观,据统计,2003至2006年8月间,广东省检察机关共查办林业系统渎职犯罪案件就有32件34人。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一些林业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基层林业部门领导、工作人员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不力,或放纵滥伐林木行为。
二是无视森林法律法规,盲目发展。某些地方政府的主管领导出于本地方利益或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本辖区内的乱砍滥伐林木事件视而不见。更有甚者,个别主要领导肆意超越权限擅自允许无证采伐,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三是以罚代刑,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致使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逃避打击。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明知有人涉嫌犯罪而不向司法机关移交,以罚代刑,致使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打击,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只要交罚款就可不坐牢”的认识误区。
四是受利益驱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违法审批签
发《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等证件;四是违规违法审核审批占用、征用林地等。
五是少数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性大。一些行政监管人员本当严守职责依法行政,但一些人或为亲友牟利,或贪图蝇头小利,不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是有些国家工作人
浅析涉林职务犯罪的现状和预防对策
本文2012-03-23 18:50:56发表“心得体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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