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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案例

栏目:写作技巧发布:2011-12-30浏览:2842下载219次收藏

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致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之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之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之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之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之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现问:  

  (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之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之行为存在什么缺陷?  

  (3)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之请求?  

  (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  

  (5)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吗?  

  (6)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之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之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即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所以检察院指定辩护律师于法无据。  

  (2)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日后之第10天,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之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检察院不能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之请求。  

  (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有违法律规定,不利于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是错误之。  

  (5)王律师无权拒绝辩护。  

(6)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之做法是不正确之。辩护律师在判决确定后有权得到判决书副本,这是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之一种必要之前提。本案中,张律师未主动问询结果,致使被告人郑某之上诉权无形中被剥夺,严重损害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因而其做法是不正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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