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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园土地流转协议

栏目:合同协议发布:2011-08-16浏览:2196下载240次收藏

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承包方)          (受让方)
地  址:          地  址:

    为配合aaaaa景区创建工作,尽快使景区精细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我市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和苗木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经甲乙双方共同论证,由乙方在甲方所辖甲子园东侧荒芜果园建设“云门有机生态观光园”。为了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转让的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  

乙方使用土地按照甲方批准的规划进行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主要经营项目有有机果树种植、有机蔬菜种植、中高档园林苗木种植经营等),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20年,从2011年1月1 日起,至 2031年12月31日 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  

甲方将承包的可耕土地约80亩(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不含观光道路的乙方实用面积为准,)流转给乙方经营,该土地具体位置(名称、四至)。(可具体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平面图)。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考虑林果生长期的因素,如乙方在2011年达到青州市要求的有机示范园区建设标准或苗木基地标准或完成5个有机产品的认证工作,前五年可无偿使用土地,以后每五年核定一次土地流转费用,标准是每年每亩地的流转费用按该年900斤小麦时价折计现金,核定一次五年不变。如乙方在2011年不能达到青州市要求的有机示范园区建设标准或不能完成5个有机产品的认证工作,前三年可无偿使用土地,以后每三年核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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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园土地流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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